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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在海口举办

3月13日至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联合主办、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挑战”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多地法院、知名高校及企业界、实务界的代表、专家学者就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挑战展开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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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院长许身健主持开幕式,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旨在深入探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以期凝聚智慧,形成共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军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祁永杰分别发表开幕致辞。

胡军建表示,人工智能不仅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引擎,更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保护要结合当前时代特点,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同联动,构建多元化解、优势互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将持续开展前沿研究,深化多方合作,在人工智能时代,推动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完善,助力创新保护与产业发展。

祁永杰表示,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前沿阵地,汇聚了种业、深海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人工智能领域,面临的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保护原创、激励与促进数据流动、技术创新之间实现动态平衡。近年来,海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省形成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引领,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4个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

研讨会围绕三大议题设置研讨环节。第一议题“人工智能与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的研讨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宋伟莉主持。宋伟莉认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兴问题,需要理论界、司法界和产业界进行前瞻探讨,凝聚治理共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志辉介绍了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护航自贸港发展的五大任务,表示要用司法力量守护创新成果,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贡献力量。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研究院院长杨幸芳建议以“精度”细化AIGC权属认定;以“尺度”探索数据训练补偿机制;以“梯度”认定平台责任;以“温度”区分过失与故意侵权,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避免刚性救济“误伤”创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围绕AI生成物与数据训练合法性进行主题发言,他表示,现阶段作为“工具”的人工智能,形成对象物的权利或权益应归属人类。在数据训练合法性问题上,原则上允许数据训练行为。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邓兴广分享了杭州法院在AI服务提供者合理注意义务、AI技术保护范围、算法秘密保护路径等关键问题上形成的有益探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伟从技术中立、国际竞争角度强调为AI搜索服务提供者设计免责机制的必要性,完善制度时不能苛以企业过重的责任,应为产业预留发展空间,否则会削弱其创新动力和国际竞争力。

在与谈环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艳法官在与谈中表示,处理AI相关知产纠纷,应坚持“先厘清技术事实与原理,再梳理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AI生成内容引发的纠纷可分解为作品独创性、具体作品类型及权属认定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海南国际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许玺铮指出,陆地与海洋种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治理、跨境知识产权跨境转让等是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场景。

第二议题“网络产业发展与著作权保护”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主持。林秀芹结合数字经济与AI发展的背景,表示数据使用、商业模式创新、著作权保护所涉及的利益平衡等问题是全球性前沿课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围绕“云存储服务创新与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边界”发表观点,他认为云存储服务提供者仍然是提供服务而非提供内容,因而不构成直接侵权;算法识别能力的提升不等同于算法过滤能力的同步提升,在帮助侵权认定上应避免必要措施范围的扩大;不应直接将事前过滤和屏蔽视为必要措施。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庭长苏慧探讨了司法实践对于浏览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具体认定标准,建议平台加强版权合规审查、规范商业模式、及时处理侵权通知、加强内部管理。阿里巴巴控股集团兼淘天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申欣旺认为网络著作权保护应坚守避风港规则,不宜要求平台负有事先过滤义务;损害赔偿应回归填平原则;惩罚性赔偿的半刑法特征、知识产权的非损耗性和边界模糊性等决定了其不适用于间接侵权场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刘文杰教授认为,网盘的私密性与封闭性特征使得服务商通常无法做到明知或应知,故一般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在用户公开分享网盘内容访问链接的情况下,可以适(准)用避风港规则。应考虑推动多方协同治理,探索更佳解决方案。抖音集团法律研究与合作负责人丁道勤围绕生成式AI搜索的平台责任进行分享。他认为,在规则层面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立足具体服务场景来分类分层界定平台责任。

与谈环节中,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海科认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应穿透技术表象,回归行为定性,划定明知应知与注意义务的层级,合理界定必要措施。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邓兴广结合全国首例AI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表示,应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来认定平台的身份,对于AI平台侵权认定,可以区分数据输入、内容输出,采用“宽进严出”的分阶段标准。

第三议题“营商环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陶乾主持,她提出,一方面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营商环境的培育,另一方面,赔偿额确定的不当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扩张适用可能不利于营商环境。广州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邓丹云分析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采取拦截过滤措施的必要性,强调著作权法应合理平衡“版权保护”“平台发展”与“公共利益”三者的关系。既要保障版权方合法权益,也要立足技术中立性与侵权预防必要性的平衡。拦截、过滤义务的履行以现有技术可行性和成本合理性为限。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龙小宁教授提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高质量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满足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要求。惩罚性赔偿应谨慎适用,还应鼓励达成市场交易,确保市场主体之间存在竞争,以缓冲技术发展带来的风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小奔认为法定赔偿不应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强调“故意”要件需要限定为直接故意,尤其要类型化明确何为“情节严重”,应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厘清边界,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林发勤认为,过高或任意认定损害数额,将导致激励扭曲、资源错配、创新受阻的系统性风险。合理计算应当考虑到最优威慑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版权过度保护会导致净社会福利损失。规则应激励技术创新与内容创作双轮驱动。百度法务部总经理李妍洁结合当前版权诉讼中存在随意拉管辖、索赔额虚高、行为保全滥用等乱象以及目前搜索引擎技术的现状,她认为要求平台承担事先过滤义务并不合理;惩罚性赔偿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平衡权利保护。

与谈环节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艳就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问题,建议可通过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加强协同研究,推动损害赔偿认定精细化。法治日报社法治网研究院院长杨幸芳认为,将平衡保护与创新“容错”理念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能够兼顾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损害赔偿需考量主观过错程度等多元因素,让“强保护”与“促创新”实现动态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党委书记刘建对本日的研讨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研讨会为应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新挑战搭建了高层次对话平台,凝聚了各方智慧。期待未来继续深化各方合作,共同为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3月14日,研讨会设置“法官与学者的对话”环节,与会嘉宾围绕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必要措施的认定、损害赔偿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等核心议题,从司法实践、经济学视角、产业实践等多元维度展开深入研讨,探讨了不同场景下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边界,厘清了赔偿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规则,指出了损害赔偿计算中的相关误区,重申了技术中立的核心价值。

最后,陶乾作总结发言。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对于凝聚共识、赋能司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未来能有更多交流机会,共同探索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之道。(隋东言 韩娅萱)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