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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信息披露 国家数据局发文

为强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规范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数据局综合司2月10日发布《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指导监督实施机构和运营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实施机构应对实施机构信息、公共数据资源授权信息、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上限收费标准等进行披露,运营机构应对运营机构信息、已获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信息、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清单、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进行披露。

据悉,信息披露以年为周期开展,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在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后,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授权运营情况进行披露。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