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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的法律适用意见如何审查认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沈小会 薛飞飞 

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全面赋能各行各业,司法领域亦在其列。《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强化智能算法、大语言模型、数字模型等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集约事务、防控风险、方便诉讼等作用”,彰显了司法领域拥抱科技革新的鲜明态度。

但技术红利背后,人工智能的算法问题也随之显现。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当事人在二审中以某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法律适用意见为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据此裁判。

2020年12月,重庆某农业公司与重庆某联合社就某基地农业项目开发事宜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重庆某农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由重庆某联合社五日内支付重庆某农业公司货款14万余元。重庆某联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五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接受法官助理的询问。重庆某农业公司来院后发现上诉人重庆某联合社未到院,就以某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法律意见载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未到庭即可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法官助理遂释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审查上诉人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才能作出裁判。经核实,重庆某联合社表示其已向人民法院邮寄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故未来院接受询问。之后,人民法院收到上述撤回申请。故重庆五中院依法裁定准许重庆某联合社撤回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当事人提交的人工智能生成的适用法律意见如何定性;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首先,当事人提交的人工智能生成的适用法律意见,并要求据此裁判,系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应予保障。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的法律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鉴于人工智能不可避免地可能存在法条引用不准确、适用场景不匹配、法律解释方案不符合立法意图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是否真实、准确且有效;相关条文的事实前提,是否与本案的案件事实一致;适用法律的意见及其具体方案,是否符合规范原意。

本案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适用法律意见,具体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就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上诉人未到庭即可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据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据此裁判。经审查,该适用法律意见引用的法律条文真实、准确且有效,但该法律条文适用的事实前提是当事人经传票传唤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而本案是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当事人来院接受询问,审查双方有无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以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由此,案涉人工智能生成的适用法律意见,虽然引用法律条文真实、准确且有效,但其事实前提与本案情形不相符,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采信。

鉴于重庆某联合社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重庆某联合社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依法裁定准许。

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