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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免费领养宠物”,这个商业陷阱请看清

《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店家说领养猫咪不收一分钱,没想到被坑了!”近日,消费者郑嫣(化名)告诉《法人》记者,她曾看到一家宠物店发布了一则免费领养猫咪的广告——“用领养代替购买”这句话让她决定在该宠物店领养一只猫。店家告诉她:“领养宠物无需付费,但领养人必须每个月登录某线上商城并充值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签订领养合同后,仅几个月的时间,猫咪便去世了。此时,郑嫣仍被店家要求继续向商城充值,否则须赔付高额违约金。

记者发现,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免费领养宠物”的广告多不胜数,其背后却是消费者需要面临的分期贷款和强制履约陷阱。部分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噱头,吸引爱宠人士签订捆绑消费协议,实则通过售卖高价宠物用品等手段牟取暴利,消费者往往在不经意间陷入债务泥潭。这种将分期付款模式应用于宠物交易的方式引发了诸多关于宠物权益、交易风险等方面的争议。

免费领养变分期“猫咪贷”

刘晨(化名)在某宠物馆工作,他告诉记者,如果商家让消费者领养猫咪的同时分期购买猫粮,就是典型的“猫咪贷”。商家先用免费领养吸引消费者,再与消费者签订领养合同,要求消费者分期付款,目的在于捆绑销售宠物用品。有的宠物用品较为劣质,但售价远高于市场价。

制图/宋逗

“由于此类交易多在线上完成,使得很多消费者已经不相信线上宠物交易了。这种行为在破坏宠物市场正常运行的同时,也让合规经营的企业受到很大损失。”刘晨对记者表示。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线上咨询某电商平台数个商家“免费领养宠物”事宜,商家客服均表示“电商平台只是发布广告,领养者必须添加微信才能进一步沟通和交易”。记者添加某商家微信后,对方表示:“所有宠物猫零元领养,但每个月需在商城存入300元至400元,每个月存一次,共存12个月,预存余额可以在平台购买猫粮、猫砂、宠物零食、宠物清洁用品等。”

记者发现,该商城除了可以购买猫粮,也可以在线选猫。而商城销售的猫粮与电商平台售卖的相同产品相比,售价高出近两倍。

另一位“猫咪贷”消费者小秦告诉记者,领养宠物前,商家先确认了她的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分数。在签订合同时,商家直接为其绑定了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分期贷款,每个月自动扣费。如果超过两个月未向该平台充值,商家则会通过诉讼向其索赔,甚至会影响她的征信。

小秦告诉记者,她与商家签订的“领养协议”,实际是一份“宠物用品销售及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秦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每月支付368元,为期24个月,即总共需付款8832元,而小秦领养的宠物猫市场价不到7000元。此外,合同还标注了一些未经协商的条款,如领养人不得以猫死亡或丢失等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领养人若超过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购买余下月份的全部猫用品;如领养人超过两个月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商家有权要求领养人一次性支付该合同宠物猫市场价格,并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若领养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4小时内无法继续履约,需赔付商家违约金2000元。

温情背后的陷阱

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5年中国宠物经济产业规模达8114亿元,同比增长15.7%,预计到2028年有望突破11500亿元。随着宠物经济的快速发展,“免费领养宠物”成为宠物经济中备受关注的营销模式。然而,看似温情的“免费领养”背后,隐藏着一系列精心设计的商业陷阱。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青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设置“高额违约金”“宠物死亡仍需还款”等合同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事先拟定、适用于不同消费者、未与消费者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其中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条款无效。

“单方设置上述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胡青春表示。

今年4月至5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区市场监管部门陆续收到29件关于某宠物服务公司消费合同条款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投诉举报。经调查发现,卖家在消费者免费领养宠物时,与消费者签订一份《宠物领养协议》,规定每月需向商家支付一定金额用于购买宠物用品,否则视为违约,需赔付违约金;还规定若宠物领养后在合同期限内死亡或丢失的,消费者还需支付宠物的原始价格以及承担违约金等内容。鉴于该行为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当事人发放合规建设提示书。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分析,就现有案例来看,“猫咪贷”是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并非商家宣传的公益献爱心性质,其本质还是猫咪买卖或者精心设计的消费贷款模式。如果商家在宣传中只强调“免费领养”而不对违约责任、支付对价或者实为消费贷款的事实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则涉嫌消费欺诈。这些合同条款看起来都是合法的,但其目的在于用“免费”“爱心”的噱头把消费者拉进消费陷阱,值得警惕。

从证据收集到法律行动

记者了解到,部分商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宠物领养者的信用,形成变相“宠物贷”,领养者若逾期还款,则可能影响其征信。从法律角度看,这类金融操作是否存在违规?

胡青春表示,这类金融操作是否违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未取得“放贷资质”,则属于非法放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消费者面对商家、第三方平台的上述行为可依法维权。”胡青春建议,首先,消费者可以与商家、第三方平台协商,向商家阐明自己对有关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诉求,要求商家、平台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备后续投诉、起诉时使用。其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注意提供相关证据。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的内容,向对应的主管机关举报维权。最后,对于上述交易过程引发的民事纠纷,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采用这类商业模式的商家涉嫌变相捆绑销售甚至是欺诈性交易,现有法律法规均有规制,只是商家将交易复杂化导致其实务定性存有争议。”胡青春表示,这些通过“领养+消费”模式经营的企业,要避免法律风险。守法诚信经营,明确合同条款,实现公开透明经营,即“领养就是领养,买卖就是买卖”,切勿混淆买卖和赠与,或者将二者绑定,不要妄图通过“文字游戏”实施欺诈性交易。同时,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删除“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示违约后果,合理分配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详细载明违约后果、责任等,避免模糊表述。

“对于可能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约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标明,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看到、看懂,明晰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后果。”胡青春强调。

马丽红则指出,消费者需要对“免费的午餐”进行谨慎分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和说明,如看到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要求删除或修改。在整个磋商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合同、广告宣传单、聊天记录等,证明对方存在误导或隐瞒实情。出现问题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撤销或调整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如果涉及诉讼,除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者不作为合同条款之外,还可以用显失公平的抗辩理由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来源|《法人》杂志

审核|白馗 王婧 渠洋

校对|王茜 张雪慧 张波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