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克隆“明星”带货 法律风险与责任分析
2025-08-28 16:03:21 来源:法治网
近日,央视曝光了多起利用AI技术仿冒奥运冠军全红婵、孙颖莎、王楚钦等名人带货农产品事件。不法商家通过AI克隆名人声音与形象,制作虚假带货视频(如推销土鸡蛋、蜂蜜等),以“助农”名义诱导消费者下单。其中,某账号仿冒全红婵的视频点赞量达1.1万,商品销量更是超4.7万件。
全红婵家人早在2025年4月,就已声明未授权任何农产品代言,但仿冒视频仍持续传播。此类行为不仅侵犯名人权益,还导致消费者购买劣质产品后陷入维权困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第十条规定,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律师解读:
一、AI仿冒行为构成多重侵权。首先,侵犯了名人人格权,未经授权使用名人肖像、声音,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的侵害,若仿冒内容导致名人社会评价降低(如推销劣质产品),同时可能侵犯名誉权;其次,欺诈了消费者,虚假带货视频隐瞒商品真实来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若商品质价不符则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最后,此类行为也存在刑事上的风险,若仿冒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大于等于3000元),可能涉嫌诈骗罪。
二、平台与商家的法律责任。一方面,网络平台作为内容传播和技术服务的提供者,需履行审核与管理义务,否则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若AI技术提供方明知其工具被用于侵权活动(如专门开发用于克隆名人声音的软件),仍提供技术支持,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帮助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维权路径建议。首先,被仿冒名人应立即进行证据固定、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其次,受骗消费者可进行退一赔三索赔、行政投诉举报,以及刑事报案准备;最后,平台方应主动进行内容审核、建立黑名单机制,以及配合司法取证。
综上,AI技术滥用仿冒名人带货,已形成“侵权-欺诈-牟利”黑色产业链,严重破坏市场诚信与法律秩序。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为治理此类乱象提供利器,但需平台、监管、司法协同落地。消费者与社会各界亦需提高警惕,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共同遏制AI技术非法应用。
律师介绍:
王圆圆,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