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积极回应数字时代法治需求

姜颖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日益进步、产业规模逐渐扩大,数字经济已然成为驱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也对传统法治理念和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北京互联网法院自成立以来,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趋势,充分把握法治公平正义的核心精神,以面向未来的法治理念为引领,以能动司法推动数字经济纠纷实质性化解,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转变理念:数字时代呼唤面向未来的数字法治

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不断迭代的同时,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潜在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在法律滞后的客观现实中,前沿技术应用与传统法治路径的碰撞可能引发法律无所适配、错位适配的突出矛盾,甚至可能影响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阻碍技术进步和法治发展。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不断进行理念上的更新优化,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为新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回应数字时代法治需求,更好地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首例自然人利用AI生成图片的案件,这是我们为促进我国AI产业创新发展而进行的一次尝试。在这起案件中,法官认定人利用AI生成图片,仍然是人运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AI仅是创作工具,并非创作主体。原告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最终生成的涉案图片,能够体现出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构成作品,应当予以保护。

这起案件的审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AI产业代表提出,法院的裁判有利于促进整体商业模式的构建,激励使用者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热情。其实,理论界关于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的争议一直未曾停止。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并不能凭借其自由意志,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该使用者从事了作品的创作。也有学者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比笼统否定用户独创性贡献的反对意见更具有前瞻性”“提出了一种面向未来的价值判断”。

学者的分歧表面上是观点之争,但实质上是理念的差异,是当传统理论遇到全新应用场景时,是否要进行调适和发展的问题。纵观历次科技革命,当技术进步累积到一定程度,现有法治路径无法准确适配新的法律关系时,必然会引发这种讨论和思考,进而推动法治理念上的进步。因此,只有秉持面向未来的法治理念,妥善应对数字技术应用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支持和鼓励数字技术创造、数字经济发展,才是回应数字时代需求的应有之义。

二、能动司法:数字社会需要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在全新的数字时代,立法时无法全面准确预见未来可能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新情况新问题,法律这把尺子并不能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直接丈量得出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除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原则、法律精神,还要考量价值导向,以充分的能动司法实现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有机统一。

如何把握价值导向?笔者认为,司法审判工作不是因循于具体法律条文,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而是要顾大局,坚持能动司法,要凭借法官的能力、智慧,在法的本义、精神、原则下实现立法者的意图。因此,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必须避免教条主义、机械司法,时刻从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个维度去进行价值衡量,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更体现法的本质、更符合人民群众要求和数字时代发展的裁判。

能动司法不仅可以“治已病”,而且有利于“治未病”。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发布,人民法院得以明态度、亮观点、辨是非、促正义,达到“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个案中充分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引导数字时代各方主体树立正确价值观,使网络用户自觉守法、平台企业合规经营,使数字社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有序运行,这既是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纠纷的本质所在。

近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审理了一大批具有引领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件,这些案件大都涉及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业态、新模式,更体现出鲜明的价值导向。一是更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如在“13秒短视频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正值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公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递出一股向前的力量,回应了公众心中对于汶川地震的缅怀之情。该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亦是该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具体体现。这一段论述体现了法官鼓励正能量作品创作的价值导向。

二是更关注数字技术是否向善。如在“暗刷流量案”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充分论述了刷流量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法官在此基础上作出涉案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双方就刷流量协议产生的合同权利不予保护,旗帜鲜明地对暗刷流量现象说“不”。

三是更关注“人”的权益保护。如在“AI陪伴案”中,法官明确自然人“虚拟形象”所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人格要素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客体,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可以说,这起案件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案件体现了价值判断在司法活动中的恰当运用,同时也进一步证明,司法裁判要与民意同频、与社会共振,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一以贯之秉持面向未来的法治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始终保持与数字技术、数字产业的创新变革同频共振,为数字社会治理、数字经济发展、数字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