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网络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当今世界数字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各个领域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网络犯罪频发,给作案刑事司法带来极大挑战。近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举办的“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学者以及国内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就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理念更新、《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与证据审查等网络时代刑事司法相关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理念应予更新

数字经济时代,因应网络犯罪的犯罪方式智能化、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主体多元化等特点,应及时更新刑法理念。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汉轼(Hamish Stewart)立足刑法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条件、程序的公正性等方面指出,刑法的基本理念与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出现而改变,但确实需要对这些概念进行调整,以适应我们所处的新环境。当前,应选择何种路径以保障数据安全?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看来,数据安全保护模式主要有公法思路和私法思路。公法思路是指基于政府、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权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运用刑法进行规制。但已有刑法规范侧重于保护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对个体法益的保护相对较弱,应当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侵犯数据权益犯罪,根据行为方式设计多个构成要件并配置存在区分且具有比例关系的法定刑,将数据权作为“类财产权”予以保护,从而强调数据安全保护的个人保护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从数字经济时代时空属性的分析视角切入,明确数字经济时代的时空属性,并分析数字经济时代法益形态的变迁。他指出,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刑法立场应以保障人的传统生活利益为基点,重视人的发展性生活利益的实现,统筹自由(财产、人格)、秩序与安全,而数字经济时代的刑事法治应当坚持刑事立法观上的辩证立场,统筹刑事司法与其他治理手段,并坚持法治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

《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

网络的开放性、跨国性决定了对网络安全的维护是全球性的难题。与会人员围绕正在起草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与刑法保障完善这一问题展开前瞻讨论。

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教授葛祥林(Georg Gesk)介绍了德国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并指出,网络犯罪在德国同样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从真实的物理空间转换到了网络空间。打击网络犯罪会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协作,尤其是跨境证据的取证问题,在欧洲则以欧盟的规范来帮助机构能够有效地调查并将罪犯绳之以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在网络时代仍需坚守的刑法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溯认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公约的正式草案明确规定了保护主权原则与尊重主权原则;公约的多个条文都涉及刑法的一般原则;在刑事定罪的部分对网络犯罪的罪名设置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对具体适用具有指导价值。但同时存在一些不足,如文本的体系性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公约在部分罪名的设置上没有注意到其他国家的法律状况,包容性与可接受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公约文本存在明确性问题,详略不当;部分规定在合理性方面存在问题,等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立足《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制定背景,就中国刑法管辖权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客观趋势,建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实害管辖原则,包括客观性的实害和主观上的直接故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磊就网络犯罪中的洗钱问题进行探讨,认为洗钱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加强对洗钱问题的重视。

网络犯罪案件的程序保障与证据审查

网络时代的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点,刑事司法如何应对网络犯罪,既是实践面临的难题,也是理论研究的核心。

澳大利亚格里菲斯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萨穆利·哈塔贾(Samuli Haataja)介绍了澳大利亚网络犯罪的现状,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对待国际公约的态度和国内采取的打击网络犯罪措施。萨穆利教授认为,网络犯罪的证据具有特殊性,数据是数字化的和分散的,很难收集,在应对网络犯罪的过程中,管辖权问题、证据收集问题以及与其他国家和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问题是主要面临的几个问题。《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提供了一个更加具有包容性的工具,该公约不仅涵盖了布达佩斯公约的主要精神,还在部分内容中有所扩增,使得跨国合作更有依据,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强调,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抽样取证对于案件的证明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需要在保证全面客观取证与解决实际困难之间找到平衡点,特别是如何进行科学的抽样。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示范抽样方法,发挥良好的指引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介绍了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的专业化审查问题。他建议从四个方面推动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的专业化:从纸面审转向数据审,需要从数据的角度看待证据本身;从单一审走向体系审,证据采集过程与数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有效地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从人工审走向智能审,电子数据的数量庞大,人工难以实质审查,通过数据分析模型可以更为有效地还原案件中的要件事实;从形式审走向实质审,法律人需要拥抱数据科学,养成专业技能,进而开拓数字法学、数据法学的路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认为,电子数据具有重要价值,在电子证据收集提取和审查认定中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救济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的电子数据审查存在一定特点,如合法性审查存在“重真实,轻权利”的倾向,其审查对象多是电子数据取证的技术性程序;审查对象的混合式规定无法体现数据合法性审查的优先性;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点模糊,无法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规则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指出,电子数据的取证和审查存在“重取证、轻审查”的问题,需要加强电子数据的规范和研究,以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网络犯罪。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看来,目前电子证据重要性逐渐提升,但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规则很难与现有刑事诉讼体系相契合。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整理和加强本国的侦查措施系统性是必要的,有助于提高国际层面公约和条约的参与及制定力度,并对提升国际影响力产生深远影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海青认为,目前刑事诉讼研究需要加强对刑法变化的回应,以更开阔的视野进行学术研究。研究者们要跟上网络时代的发展步伐,加强对国际刑事法律以及知产犯罪案件程序、证据的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指出,在面对诸如网络犯罪等新兴问题时,体系化、规范化的立法可以帮助司法机关依赖法教义学进行具体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由司法机关通过个案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来实现。然而,目前法律规范在体系上缺乏融贯性,没有法解释学和法教义学的空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司法机关应当通过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进行指导。另外,在制定规范的过程中,立法目的应以程序公正优先,偏离这一原则可能会导致实践问题持续存在。(中国政法大学 周梓睿)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