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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9月1日起施行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以及附则共五章59条细则。

《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规定》提出,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据了解,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于2001年,对通信领域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需要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立案、证据、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制度进行调整,也需要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同时,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仅适用于通信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之外的其他工业领域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规章,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缺乏行政处罚方面的细化规定。修订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新形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介绍,《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适用于通信领域,《规定》根据当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并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虑到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的特殊性,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二是增加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性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并调整和细化了有关回避的规定。三是完善管辖制度。《规定》针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规定了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管辖。对于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了“最先立案”管辖原则,细化了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调整了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四是调整、细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条件、时限等规定。在调查方面,优化了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了执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调查等规定。在听证方面,调整了听证适用情形、听证人员等规定。在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的规定,调整了案件办案期限。在送达方面,明确了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有关要求。五是完善执行、结案程序。调整和细化了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程序,修改完善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了可以结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归档要求。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