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规制难在哪儿?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数字经济再次成为热门议题,多位代表委员建言加快推动数实融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动能。

不过,当前在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不少疑难问题,比如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对数字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有何要义?数字经济时代,应当树立怎样的反垄断理念?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有何特别之处?就相关问题,法治网研究院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黄浩教授进行了专访。

法治网研究院:对数字经济进行反垄断规制,有何重要意义?

黄浩:20世纪最重要的技术变革(或者说是数字技术)就是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它在全球范围内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经济、社会面貌。在经济领域,我们已经从工业时代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保守估计,目前中国数字经济的体量已经占到了GDP的20%还多。商业、金融、交通、传媒、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的经济形态都发生了数字化转变。

但是,数字经济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创造性破坏”的特点,即:一方面数字经济创造了大量的新业态、新产品、新服务,给消费者、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利;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也具有破坏性的一面,它侵蚀了传统市场的规模,甚至破坏了传统产业的运行规则。不可否认,其中有一些“破坏”,代表了一种创新,符合经济的发展规律和趋势;然而,同样也存在一些“破坏”行为,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体系无法进行自我调整,趋利避害。因此,需要监管者从宏观和整体的视角,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式和方向进行规范,这种规范借助的最重要的工具,就是反垄断的方法。由于数字经济在整体经济中的比重较大,以及数字经济与传统经济的高度融合,在数字经济领域进行反垄断规制,关系着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潜力和质量。

法治网研究院: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应当树立怎样的反垄断理念?

黄浩:反垄断法是经济领域的“宪法”,它体现了一定制度下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这种规则对于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方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自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诞生一百多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其理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把保护公平竞争作为反垄断的根本目标从未改变,它的思想基础是认为排斥竞争的行为将导致对资源的无效率分配。

数字经济时代,由于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的存在,电子商务、社交媒体等很多新兴产业的市场集中度都很高,这种现象符合数字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并且,行业内的竞争和创新程度丝毫没有因为集中度的提高而减弱。因此,我们首先应明确一种观念——“大”并不意味着“坏”,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不是要拆解大公司。其次,数字经济时代,数字产品和服务存在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特点,因此消费者可以享受大量低价格,甚至“免费”的产品服务。所以,价格因素并不能准确衡量垄断带来的伤害。

总之,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中,传统的市场集中度、价格等传统的变量已经不能成为判定垄断的直接或唯一的因素。在反垄断的分析中,应该更多关注具体的经济行为是否损害了竞争或消费者权益。把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根本的目标,把促进创新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追求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原则。

法治网研究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与其它传统经济领域有何区别?

黄浩:数字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经济规制的基本原则是针对整体经济而言的,因此,在根本的理念和原则方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与其它传统经济领域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保护竞争为根本目标。但是,数字经济领域也产生了一些特有的经济现象,在判定数字经济领域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的性质时,需要给予关注和重视。

一是围绕算法的问题。如今一些人经常使用“算法垄断”的概念,其实算法只是规则的体现,它体现了设计者的意图。这种规则和意图最终会导致某种经济行为,如共谋、行为歧视、自我优待等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我们最终依然是要审查和约束上述这些有违公平竞争的经济行为,而不能把问题停留在算法层面。但需要指出的是,有时算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成为了一个黑箱,算法导致的反竞争行为变得更加隐蔽,给反垄断增加了困难,这就需要运用新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甄别。

二是围绕数据的问题。数据资源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数据日益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参数。数据资源越多,企业也就可以基于数据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更多的用户,形成正反馈,导致市场永久性偏向一方,因此有学者认为,数据缺乏在不同平台之间的移植性,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这个问题还会涉及到数据资源的权属、交易、可移植、可携带等多方面问题。

与算法、数据相关的反垄断争议是数字经济特有的,我们很难在传统经济或其它经济领域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资源,这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与完善。

法治网研究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难点在哪里?

黄浩:数据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最大的难点应该是在反垄断与潜在的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数字经济具有“创造”和“破坏”的两面性,很多经济行为或商业模式具有创新性,但是也存在违反传统竞争政策的嫌疑,比如对于消费者数据的使用创造了新的产品和服务,但是也存在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争议;免费邮件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福利,然而这种行为也涉嫌掠夺性定价行为。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法规约束,数字经济的很多创新不可能产生和发展。但是,如果放任数字经济自由发展,它对于传统经济又会产生巨大的损害。

对于新出现的经济行为,评估创新的收益以及损害的成本,是执法部门面临的最大挑战。因为,它涉及短期和长期、整体和局部、消费者和厂商等不同主体和目标之间的利益平衡,也与我们对于何谓“公平竞争”的理解密切相关。所以,执法者需要意识到,我们的最终判决是存在错误风险和错误成本的。

法治网研究院: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应该把握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黄浩:核心问题主要是监管政策和监管体制的完善。它们是规范数字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目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政策呈现碎片化趋势。比如,为了规制网上的商业行为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但是线上商业的违法行为与线下的违法行为本质上是相同的。完全可以基于传统的商业法规,根据电子商务新出现的问题,对原有的法规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使其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从而实现线上与线下融合的一体化监管。大量的政策法规交叉、重叠,甚至冲突,反而削弱了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

另外,需要继续推动反垄断监管机构和业务流程的改革,完善相关诉讼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得反垄断纠纷可以公开、公正、公平地得到解决。

法治网研究院: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规制方面,您认为需要特别注意些什么?

黄浩:我想,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实践层面,需要重点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关注数字平台的经济行为。平台模式已经成为数字经济领域中的一种非常普遍的商业模式,平台经济的总量在数字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并且,诸如商业、金融支付、交通、餐饮等垂直行业都是由少数平台公司主导,因此,把平台模式的经济形态监管好,也就抓住了数字经济的关键。比如,2022年发生的与知网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平台经济的监管密切相关。因为,知网作为一个平台,链接着作者、读者,如果作者只能与知网平台签订独家版权协议,那么读者也就只能在知网平台下载、阅读其所需要的论文,读者和作者都将被锁定在知网平台,形成垄断。本质上这也是“二选一”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单纯靠限制价格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有打破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品或商家的独家垄断才能促进竞争,保护各方利益。

二是,监管部门需要更加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并购问题。相比工业经济时代,大型数字企业主导的并购相当频繁。这种并购很多是跨行业的,企业通过并购建立不同市场间的连接,从而把一个市场的优势转移到另一个市场,影响了公平竞争。还有一些恶意并购,目的就是为了收购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公司,从而消除未来对自身市场地位的威胁。因此,强化对于并购的审查,有助于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黄浩,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