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未检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路径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司法体制与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未检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模式的确立,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范围从刑事检察方面扩大到“四大检察”,覆盖社会各方面,其定位也逐渐从传统的刑事检察官转变为“儿童权利监督人”,这势必对未检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未检职能的延伸与发展,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未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本质属性。但是,未检部门力量的有限性与工作辐射的广泛性之间的矛盾也随之而来,亟待通过数字化、智慧化路径予以缓解。

一、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数字化监督模式

由于未检业务“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的特点以及集中统一办理的要求,未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应当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全领域。横向上,应当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全流程;纵向上,应当覆盖罪错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全领域范围。

一是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针对电子卷宗建立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智慧化甄别及提醒。对于在讯(询)问中缺乏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告知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未成年被害人未贯彻一站式询问,未履行强制辩护等违法情形,进行OCR甄别提示(对相关文件进行文字识别与标注提示)。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建立音视频行为识别系统,针对讯(询)问中违规情形,讯(询)问记录与音视频不一情形,讯(询)问使用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语言、时间超长等情形,进行智慧化甄别。

二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版为抓手,实现程序提示、流程监控、案件智能评查,提升案件管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全流程智能化监督效能。通过文书抓取,对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在落实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开展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封存犯罪记录、救助被害人等工作中,履职不当或者不到位的情形进行智慧化提示;同时进行类型化案件提示,对应当提出从业禁止、禁止令等意见进行提示。

三是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对判决与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智慧化比对,对于依法认定的事实、量刑情节不一情形进行提示;以类案为基础,针对判决提出量刑、罪名监督意见;针对庭审过程的亲历性、规范性要求,实现基于多模态数据的多目标定位、检测、识别,对出庭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分层次的实时预警和提示,重点关注违法不公开审判、辩护人履职、法定代理人到场及发言等情形;庭审后,对庭审中的语音、视频、笔录进行时间上的精确查询定位和核实。通过对法律文书公开比对和智能分析,实现对法院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监督。

四是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中,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通过信息手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脱、漏管或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人员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特别规定落实、矫正效果保障等方面,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罪犯矫正实效;针对监管场所,通过联入视频监控建立未成年人监管场所动态行为分析系统,避免出现混管混押、超时劳动、未保证学习教育等情形,在加强涉未成年人监管场所监督的同时可以有效解决派驻检察室实时监督的问题;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建立类案分析系统,对于同等情形的未成年罪犯同等适用减刑、假释及幅度。

二、建立符合未检特点的民事、行政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式

针对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主要方向是在于解决监督线索发现难、专业化水平不够、类型化监督效果不佳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探索数据共享共联。打通数据壁垒,探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智慧监督”,解决涉未成年人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通过监督模型与数据碰撞,从渺如烟海的案件中进行智能筛选,实现相关信息的智能识别辅助。比如,针对抚养费执行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搭建相关平台,对接法院执行部门数据库、社保系统数据库、税务系统数据库、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分析法院在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系统发现异常后应推送至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并向检察机关推送实时更新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人财产情况,以便检察机关督促法院执行。

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司法办案历史数据,通过案例推送、法条链接等功能,推动同案同类型同处同判,同时发现批量监督线索。

三、全方位搭建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平台

公益诉讼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全面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智慧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公益诉讼检察战斗力,非常必要,而且可行。

一是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相关特征词云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就案件存在的监督线索和监督点位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从而使“由检察官来进行监督线索发现”变为“由机器来帮助检察官发现并主动推送监督线索”,为检察官提供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等的人物画像分析,支持从以往未检相关案件的案卡信息、电子卷宗、社会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数据中提取特征信息,建立特征词云库,从相关主体类型、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不良行为、案发地点、犯罪形式、人物身份、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着重分析,抓取案件中存在的相关特征词,智慧化推送公益诉讼监督线索。

二是对外对接智慧城市、市长热线、综治网格化、公安、教育、民政、团委等涉青少年相关数据,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互联,同时对网络或者相关信息化平台数据关联信息项及关键词及时抓取,并自动推送预警,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及事件线索的及时掌握,扩大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比如,通过对医院未成年人异常就诊信息分析,由检察机关以强制报告内容为监督要素提供异常就诊记录的筛查字段,由卫健部门会同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就诊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异常就诊记录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医疗机构所在地区、诊断内容等)进行筛查,以便及时发现性侵案件线索。

三是对接互联网信息平台数据。众多购物网站、交友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已经积累了海量的数据,对这些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可以实现人物画像功能。但这些智慧化平台由于保密、技术或者政策等多方面原因,孤岛化、封闭化特征明显。应当与这些智慧化平台建立一种互联互通、监督与被监督、沟通协调的关系。因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而进行信息共享,通过对涉案人员的相关数据调取,了解其家庭情况、兴趣爱好、人生轨迹等相关信息,一方面便于持续用力,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对于一些公共服务类或者商业类的平台,应当秉持保密原则“只进不出”,将数据分析作为决定的参考。比如,通过地图软件等平台采集中小学位置、商铺与学校距离、商铺类型等数据,通过政府网站采集行政机关工作职责、执法行为、法定代表人等信息,通过互联网采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机关执法依据,通过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筛选类似情形的新闻报道等采集案例数据,再将数据清洗、碰撞、比对,结合市场调研、校园周边走访等大量取证工作,快速挖掘出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

四是根据不同类别公益诉讼案件,推送对应证据列表,引导承办人补全证据。比如,提供在线存证示证服务,及时固定证据,为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取证提供便利,规范办案流程。对被调查对象的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行智慧化取证分析,为涉网络公益诉讼证据提取提供支撑。

五是强化互联网公益诉讼检务公开与服务。推广公益诉讼智慧服务,让公益诉讼检察从“网上公开”“掌上公开”向“智慧检务”大步跃进。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举报入口,立足检察职能,为群众提供在线接访入口并依法转介。

陈王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丛林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张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