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网贷仲裁裁决执行中的问题与应对

◇ 陈 芬

随着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的改变,网贷因其操作简便、套现能力强、征信门槛低、审批程序快成为资金拆借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网贷纠纷,网贷仲裁案件及因此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数见不鲜。在对网贷仲裁裁决案件执行中,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逐渐显现,有必要研究解决。 

一、网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特点

网贷方式和仲裁裁决纠纷解决途径,均具有快速、便捷的突出优势。在网贷平台大量涌现的背景下,网贷仲裁裁决案件也呈现出井喷之势,案件数量多,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重。网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网贷平台公司、关联公司或其他通过受让取得债权人资格的公司和个人,同一主体申请执行的网贷仲裁裁决案件多成批出现。而且,网贷仲裁裁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经法院依职权审查,因仲裁裁决事实审查不清、程序不合法、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裁定不予执行或驳回申请的情形较普遍,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二、网贷仲裁裁决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1.对借贷事实审查不严。仲裁对借贷是否真实、出借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收取高额利息或“砍头息”,以及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放贷目的等可能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问题未进行审查,仲裁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对网贷中普遍存在的债权多次转让、无转让协议的情形,仲裁未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能存在无偿转让债权,变相掏空网贷平台公司等情形,损害最初债权人、第三人利益。

2.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债权人通过随意增加或变更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虚构已达成仲裁协议的假相,并据此申请仲裁。仲裁送达程序违法,仲裁机构在未取得当事人确认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通过借款合同载明的邮箱、手机号码进行电子送达,导致债务人抗辩权、撤销权等基本权利丧失。

3.违反规定“先予仲裁”。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引入仲裁为借贷交易的信用背书,有的仲裁机构甚至违反规定通过“先予仲裁”拓展业务范围,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纠纷尚未发生时即受理仲裁申请,在纠纷发生前先行作出仲裁裁决,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即据此申请执行。

4.不予执行的审核程序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对于存在“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情形的,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网贷仲裁裁决案件往往属于前述情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需要经过报核程序,影响效率。

三、网贷仲裁裁决执行问题的应对

1.明确执行审查的权限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只有当执行该仲裁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才能主动审查。但法律并未明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结合网贷仲裁案件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网贷纠纷中存在违法放贷、非法转贷、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收取“砍头息”,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形,但仲裁裁决却予以肯定的,应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依职权审查。

2.畅通权利救济渠道。通过执行审查,法院对网贷仲裁裁决作出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等否定性评价的,应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具体来说,因管辖权等案件受理条件方面的问题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应告知其通过补齐材料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因仲裁裁决不具有可执行性而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应明确当事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因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情形或法院依职权审查认为存在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情形,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应明确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因“先予仲裁”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根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简化不予执行的报核程序。网贷仲裁裁决案件不予执行的理由集中在出借人违法放贷、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砍头息”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仲裁机构对违法放贷、高利息、“砍头息”审查不严,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如按现有规定层报审核,必然会延长办案周期,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于不予执行裁定,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既可解决不予执行裁定影响仲裁裁决既判力的问题,又可避免因程序冗长而影响执行效率。

4.构建“类案集中执行+分级审查”执行模式。网贷仲裁裁决案件存在的问题,根据其隐蔽性和疑难程度,有的可以通过材料审查在立案之初发现,有的则需要通过当事人提出抗辩、提供证据并经合议审查才能认定,借助繁简分流概念,可构建网贷仲裁裁决案件“类案集中执行+分级审查”模式,实现分类执行。即对网贷仲裁裁决案件进行相对集中管理,确定相对固定的执行法官承办,并以执行法官为主线推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实行分级审查,第一级,通过立案前端审查,剔除根据申请执行材料即可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案件;第二级,进行简案筛选审查,对仲裁裁决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简单问题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可能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问题;第三级,启动繁案精办程序,对仲裁程序或内容违法等问题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可能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