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

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 让群众畅享司法“数字红利”

刘晓芬

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既是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的总体目标,以人工智能助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既是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要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其中一项即为加强智慧数据中台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拓展人工智能、5G等现代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形态。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球率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和《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世界各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

时代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力度、广度和深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等相关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人脸识别、智能家居、无人驾驶汽车……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风险和挑战。人工智能时代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必须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安全合法原则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必须依法研发、部署和运行,禁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品。公平公正原则要求遵循司法规律、服务公正司法,保证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同时要努力实现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辅助审判原则要求坚持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和用户自主决策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透明可信原则要求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投入应用时,要以便于理解的方式说明和标识相应的功能、性能与局限,确保应用过程和结果可预期、可追溯、可信赖。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保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

为了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人民法院要按照《意见》要求,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要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支持证据指引与审查、法律法规推送、类案推送等智能化应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要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支持电子卷宗自动分类归目、案件信息自动回填等应用,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要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案件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等应用,提升司法管理质效;要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支持司法资源推荐、诉讼和调解咨询问答等应用,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

加强系统建设是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为此,人民法院要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部署,设计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架构和技术标准体系;要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围绕人民法院司法活动典型业务场景,以提升智能化水平为主线,建设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要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

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助力提升审判质效,积极探索并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同时筑起可靠防线,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落地,让人民群众畅享司法“数字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