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以“综合认定”解决网络犯罪定量证明难题

随着网络犯罪增多和数据海量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刑法中“定性+定量”的定罪量刑要求发生冲突,影响数额型网络犯罪的惩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定性和定量应当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并允许根据计算模型、数据分析结论进行定量,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也就是说,对网络犯罪“定性”仍应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定量”则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只要“数据真实、信息充分”就可以定量。

近些年来,为了解决海量数据证明难的问题,司法机关简化了证明方法,开始“综合认定”犯罪数额。2014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确立了“综合认定”的证明方法。“综合认定”是有效解决定量难的关键。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采纳了“综合认定”的证明方法。“综合认定”虽然简化了证明方法,但是并不必然导致证明标准降低。

数据本身可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在传统刑事诉讼制度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所有的定罪量刑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证据之间要一一印证,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同一数据可以蕴含不同信息,分析数据本身就可以认定犯罪数额,而且电子数据客观性更强,证明力更高。因为,人工记录的数据可能存在伪造、误记的可能,而电子数据是自动生成的,真实性、客观性更强,据此认定犯罪数额更具可靠性。因此,只要电子数据真实,结合数据蕴含的其他信息,就可“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数据本身可以证明特定的犯罪事实。(1)在传统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时提取指纹、调取影像,旨在确认“何人实施了何种行为”,这是还原案发现场、追求“案件事实清楚”的过程。但是,网络犯罪的现场通常是虚拟和流动的,不具有还原案发现场的可能性,甚至不存在物理的犯罪现场。就犯罪数额而言,数据就是案件事实。例如,在网络售假案件中,只存在售假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和产品图片展示等证据,不存在真实的售假现场。(2)在传统刑事案件中,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需要找到被害人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的关键。但在网络售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分布很广、数据海量等特点,很难将所有被害人查清。因此,针对这类案件,即使找不到赃物、查不清被害人,达不到传统刑事案件定罪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的程度,也可以“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综合认定”各类信息也可作为定量依据。我国的法定证据只有8种,但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认定犯罪数额可以采用比法定证据范围更广的信息。例如,在售假案件中,有电商平台通过分析卖家反馈、私信数据、权利人投诉、物流数据等海量信息,自动推断售假数量和数额,并把数据推送给公安机关。事实上,各大电商平台用算法模型推算犯罪数额的做法非常成熟。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开始采用算法模型判断犯罪数额。在信息时代,随着大数据分析能力的提高,任何信息都可能成为证据的一部分。“综合认定”可以跳出传统证据的种类,采纳计算模型、数据分析结论得出定量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在特定网络犯罪案件中,“综合认定”犯罪数额时,即使假货流向、被害人情况等事实缺乏证据,只要合理设计程序,如允许被告人选择第三方机构建立算法模型等,网络犯罪数额的定量完全可以采用算法模型予以证明。

(孙健 王芳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