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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公开征求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意见

明确直播边界并实行许可证管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记者9月26日从文化和旅游部获悉,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演出市场营商环境,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引导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该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0日。 

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选择以直播或录播形式通过互联网提供演唱会等演出内容,但新业态与传统营业性演出存在明显区别,由于没有现场观众等原因,企业无法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演出许可。为解决企业实际经营困难,推动网络演出剧(节)目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文旅部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演出剧(节)目的概念以及与营业性演出网络直播的概念边界;规定在国内举办有现场观众的营业性演出并通过网络直播,以及在营业性演出场所提供音乐、舞蹈、戏剧等文艺表演视频播放或在线观看服务的,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62号)相关要求进行管理。从事网络演出剧(节)目经营活动,应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范围包含“网络演出剧(节)目”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对进口和国产网络演出剧(节)目提出管理要求,并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和内容管理作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