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基础制度,这些方面需注意

6月22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会议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进行数据基础性制度建设,要以赋能实体经济为重点

把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这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先提出的一项重大要素市场改革。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技术要素、数据要素等五大要素市场,“数据要素”正式被列为五大要素市场之一,但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律。

目前的数据要素市场还只是处在培育期,很多基础性制度尚未建立,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期”重点的任务是进行数据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和创新。数据基础性制度性的建设主要涉及四大方面的内容:1.数据产权制度;2.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制度;3.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4.数据要素安全治理制度。

上述数据基础性制度的建设应当重点把握两大方向:一是要优化数据要素布局结构、保障各社会主体平等使用数据、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二是一定要以赋能实体经济为重点,要改善和优化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环境,特别是要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为支撑,坚决破除阻碍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要对接和引领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

基于数据要素的非接触经济,成为激发消费潜力重要工具

从数据规模看,“十三五”时期,我国大数据产业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2021年数据产业规模突破1.3万亿元,到2022年底,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将超过1.4万亿元。

今年以来,全国10个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中,新开工项目25个,数据中心规模达54万标准机架,算力超过每秒1350亿亿次浮点运算,约为2700万台个人计算机的算力,带动各方面投资超过1900亿元,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长6倍,投资总体呈现出由东向西转移的良好趋势。我国数据产业规模快速增长,数据产业链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围绕进一步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合规流通使用,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多部门正积极展开部署,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

目前,我国大数据的应用已经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领域逐步向智能制造、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拓展,极大丰富了我国数据资源,催生一批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比如在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基于面对面的市场交易受到很大影响,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极大促进了非接触经济的发展。从市场的需求端看,基于数据要素的非接触经济不仅调动了市场活力,也成为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工具,一些新兴非接触式服务业纷纷出现,包括远程医疗、视频会议、在线教育、电子政务、智能物流等,并迎来爆发式增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切实便利,这些优势为构建以赋能实体经济为重点的数据基础制度提供了大量的应用实践。

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需从五大方面着手

现代产权制度,是一种权责利高度统一的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我国数据安全法明确提出保护”数据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规定,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现代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推动数据持有权和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重点考虑从五大方面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

第一,要依法承认和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界定数据要素市场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要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转移由其促成所产生数据的权利;第三,要依法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依法确认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付出和收益权,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第四,构建公共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制度;第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企业数据,只要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由企业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企业投入的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以上内容是构建现代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对于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有着重要的基础功能和作用。这里需要指出,数据分类是数据资产授权使用的前提,这需要对数据资产进行编目、标准化,以及对数据的确权、管理和提供数据资产服务;数据分级主要是根据数据的敏感程度和数据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后对受害者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定义。数据分级主要是基于数据安全合规性的要求,我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主要是依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赋予深圳率先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探索数据产权保护和利用新机制,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制度。据了解,作为国家唯一批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深圳前海,正在研究率先设立“前海数据要素制度创新发展研究院”和探索培育全国首个“基于数据要素服务创新的现代服务业基地”。

确保数据交易合规高效,应重点考虑五个方面

数据要素商品化、社会化形成数据生产要素市场,是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新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规范数据交易管理,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提升数据交易效率。

如何在确立现代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和合规体系?在此方面,应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数据交易标的合规,数据交易所涉及的数据标的,不仅仅是数据产品本身,还应包括与数据产品相关的数据服务,以上数据交易标的需渠道合法、权利清晰;二是数据交易场所合规,数据要素具有分散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时效性、再创性等特性,从事数据交易机构的准入,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制度;三是数据交易平台合规,要保障数据交易的公信力,数据交易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四是数据交易行为合规,应当重点在交易申请、交易磋商、交易实施这些环节构建合规指引;五是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要高度重视数据交易模式安全,重点研究和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王春晖,南京邮电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