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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依法治理暴恐音视频 坚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

2022-07-11 14:55:00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李恒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恐怖主义已逐渐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恐怖组织与人员利用先进的通信科技设备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事件屡见不鲜。

网络空间治理,是维护国家安全绕不过的话题。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全球反恐战略》明确了各国应携手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绝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恐怖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

网络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信息的分享和传播也更加迅速,但潜在的安全危机也不容忽视。不久前,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董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原因是董某在某网站下载并观看了暴恐音视频。有人会问,仅仅是下载观看暴恐视频,为何会触犯法律?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董某所下载的正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违反了刑法相关法律。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根据媒体报道,此类涉及网络暴恐音视频的案件屡见不鲜,大部分涉案人员都是出于好奇心或是寻求刺激,下载、储存、转发了暴恐音视频,从而触犯了法律。

网络空间的非接触性、跨时空性、匿名性和便捷性,使得群众对于网络安全认知度低,但网络绝对不是“法外之地”,网上行为依然是法律所规范的对象。第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二)规定,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充分发挥刑事法律在网络反恐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坚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做到对暴恐信息“零容忍”。维护网络安全,必须依法整治网络违法信息,以营造和谐的网络生态环境。

暴恐信息需整治,全民反恐需力行。反恐事关国家安全,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相挂钩,积极协助、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主动检举揭发涉网络恐怖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拒绝观看暴恐音视频,一旦发现有相关暴恐信息应当立即删除,切勿点击观看,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同样是违法行为;第二,拒绝传播暴恐音视频,禁止下载、上传、转发暴恐信息,切勿帮助传播恐怖信息;第三,及时举报暴恐信息,播打110举报电话或发送举报短信至12110,协助司法机关整治网络乱象,维护互联网和谐秩序。全民反恐是最强大的反恐手段,也是反恐教育的重要目的。只有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和反恐怖主义法教育,做到暴恐信息全民举报、全民反恐,才能从根源上彻底免疫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筑牢防范打击暴恐活动的铜墙铁壁。

网络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在未来一个时期,加大对暴恐音视频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建设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不仅需要有过硬的技术,更需要营造良好的网络法治环境,惩罚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打造网络安全格局,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

编辑: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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