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互联网法治频道>>观点声音>>
“买好评”被处罚有何警示意义
发布时间:2022-07-04 14:11 星期一
来源:光明网

作者:史洪举

广州啊哩哩服饰有限公司在线上开设了名称为“haoall旗舰店”的网店进行服装销售。自2020年4月起,该公司授权委托他人(外包方)以“好评返现”方式诱导买家按照其要求做出相应的商品好评,外包方联系买家参与买家秀活动,若买家按照其要求发布含图片好评,买家可获得3元现金红包。该公司还委托外包方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联系买家进行五星好评,按照0.9元/条的标准支付代理费给外包方。经查,实际用于获取买家好评的费用总额为252825元。6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罚款21万元。

网购时,很多商家会以“好评返现”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只给好评,甚至有商家恶意骚扰差评者。这种刻意追求好评,压制差评的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长远来看也无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此次,“买好评”的商家受到行政处罚,这足以警示众多网店经营者,“买好评”未必能美化店铺评分,却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评价权是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权利的延伸和应有之义,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关键。只有消费者通过浏览、分析拟购买商品的各种好评和差评,并参考商品总体评分,才能做出最符合自己需求的判断和选择,不至于在“好评如潮”的迷惑下购买到质量堪忧的商品,形成“卖家秀”与“卖家秀”之间的强烈反差。

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评价权,确保消费者真实客观地评价商品,是展示、披露商品信息的关键所在,这是网络平台以及网店不可推卸的义务。如《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删除评价,否则将承担最高50万元罚款。

此外,“买好评”不仅对消费者是变相的欺骗和诱导,也对其他诚信经营者极不公平。如质量和价格完全相同的商品,“买好评”的网店由于蒙蔽了消费者,进而销量大增,收益颇丰。与此同时,诚信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受到挤压和分流,效益自然没有“买好评”的网店好。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如果该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让消费者陷入到真假难辨的“伪好评”中。

由上可知,电商平台以及网店经营者应当真实、客观、全面、无保留地展示商品的好评、中评和差评,不屏蔽和删除差评,确保消费者可完整地查看评价。即商家以“买好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出好评的做法已经涉嫌违法。因为其虽然没有积极主动地自行编造好评,误导消费者,但其却是虚构好评的“元凶和主犯”,是最大受益者,而那些贪图小利违心给出好评的消费者只不过是“帮凶”而已。

这既是对正常市场秩序的扰乱,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尊重和蔑视。要知道,对于质量很差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自然可以吐槽和打差评。即便是优质商品,消费者的体验和感受也有所不同,有弹有赞,褒贬不一,商家无权要求消费者全部给好评。对此,除《电子商务法》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禁止类似行为,如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规者可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因而,禁止“买好评”等潜规则是对原有畸形规则的纠偏。商家理当积极配合并全面展示各种评价,监管部门更应全面清理这种“买好评”的乱象,形成警示,让商家不再通过“买好评”方式美化自我,也让网络平台中的商品评价更真实、客观。(史洪举)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