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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释放数据要素潜力
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22-03-09 10:38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数字经济风头正劲。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推进5G规模化应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培育壮大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提升关键软硬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释放数据要素潜力,更好赋能经济发展、丰富人民生活。

如何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也是全国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多位政协委员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数字经济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的制高点,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同时要注意规范发展,尽早从法律上明确数据权属这一关键问题,不断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升级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抢抓发展新机遇、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的焦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顶层设计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这些顶层设计包括国家先后出台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等国家战略,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在多项制度政策的加持之下,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和驱动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主导力量。有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7.8%。而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这意味着数字经济还有不小的发展空间。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是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拿出的方案。“只有融合发展,才能让数据释放价值,才能实现以数字技术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秦荣生说。

如何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秦荣生认为,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各施所长、各尽所能。他建议,优化升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构建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协同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潜能作用,加快构建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建立健全数字安全保障体系。

合理保护投入者的权益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中央多次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而其中的关键一环就是建立健全数据产权规则。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中,已对数据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个人主体的权益和数据来源的合法基础等。但是,我国的数据产权规则依旧不健全,各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责利划分不清晰,极大制约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构建与发展。

“数据产权规则的构建,应真正从数据自身的特性出发,摆脱对既有产权规则的路径依赖,构建一套能够兼顾各方主体利益、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设计。”沈开举说。

沈开举建议,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合理配置数据产权,避免对数据权属作出“要么归A,要么归B”式的排他性规定。充分认识到数据承载价值和利益相关方的多元性,以不同类型数据为对象,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寻求合理的产权分配方案。

同时,合理保护数据要素投入者的权益,在权利取得、权利内容和保护规则等方面构建激励相容的数据产权规则。如对投入成本创造数据要素的市场主体给予合理保护,通过让其获得合理权益,激励其继续投入创造更多数据资源并发挥其价值。

沈开举还建议,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监管理念,推动数据产权规则在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先行先试。“数据产权规则构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可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部署,采取循序渐进的务实思路,从医疗、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等特定数据使用场景出发,借鉴‘沙箱’监管理念,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对数据产权规则以及与之配套的要素市场化配置规则进行先行先试,力争早日形成数据产权规则的‘中国方案’。”

发展新兴隐私保护技术

在数据治理中存在一个难题:如何实现大数据要素流转,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个人数据权利和国家数据安全。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石文先告诉记者,数据治理体系的建设,应兼顾各方利益,积极探索市场自我规制的路径;大力发展隐私保护技术,加快标准体系的制定,确保个人隐私同时,重点发挥数据的社会价值;数据治理顺应行业发展态势,建议金融数据归类依照动态的商业行为,而非静态的行业划分。

石文先还倡议大力发展新兴隐私保护技术,包括密码学隐私、人工智能隐私、可信硬件隐私、差分隐私等。“通过算法或者硬件设计,在提取大数据中有效信息的同时,避免对具体个人信息的识别和抓取,实现数据价值的分享,而非直接的个人信息分享。同样重要的是,加快推动国内隐私保护标准的制定,提高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度,使得技术发展有标可依,有则可循”。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政协副主席李文海认为,“应总结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及数字经济执法的新趋势和新规律,对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执法,以法治之‘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之‘稳’,营造数字经济与时俱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看来,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仍缺乏统筹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有必要设立统一机构对我国数字经济进行配置,这样能够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统筹谋划和全面管理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第五空间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上海市信息安全行业协会名誉会长谈剑锋认为,防范数字经济风险非常重要。一方面,需要细化相关法规制度,以点带面明确数据权属,提高数据安全执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尽快设立国家“数据银行”,由国家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控,避免市场滥采滥用生物特征数据,最大程度地保障关键数据安全和国家安全。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