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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关于互联网领域诉讼数据的分析报告受关注

专家:体现法院裁判尺度均衡和案件审理专业化的特征

2021-12-17 17:57:34 来源:法治网 作者: -标准+

法治网记者 王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全面到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促进着互联网行业的有效创新,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着法治保障。

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和《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联合举行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发布暨研讨会”上,两个报告成为焦点,一是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此前撰写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二是《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发布的《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

两个报告从多个维度对主要互联网企业的诉讼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整理。报告中多项数据的分析结果显示,我国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整体裁判尺度均衡统一,坚持司法中立性,并不因互联网企业的住所地不同而存在明显差异。这也从侧面说明我国法院在处理互联网企业案件时不存在所谓的“主客场”,能够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存在特殊地域、企业或产业类型的保护现象。来自法学界及实务届的专家学者对两个报告进行解读分析。

两个报告内容详实丰富

体现强化知产保护力度

据了解,为了观察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成效,《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公布的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对知识产权诉讼情况进行整体考察,从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情况、案件审结情况两大方面总结梳理得出部分结论,展现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整体状况和特点,客观分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发展情况。

《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互联网企业总体的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率为56.67%,2020年增长至为87.33%,且自2017年起均保持在80%以上,胜诉率呈现出整体上升趋势。自2017年开始,胜诉率整体趋于稳定,波动性较小。这一变化体现出国家不断强化互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据介绍,《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分析了目前国内TOP10互联网企业之间的诉争情况,对1700多份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梳理,显示诉讼多集中于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最为代表的是著作权侵权,涉及三个不同的案由,最多的是侵害作品及其网络传播权,其次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再一个是著作权属纠纷与侵权纠纷方面。其中原告作为主诉一方胜诉率极高。从公司之间的诉讼来看,更多是倾向于“客场”作战,而不是在企业的注册地来发起诉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陶钧认为,两个报告整体上数据详实、内容丰富、统计科学。第一,从时间跨度上,贯穿了我国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业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从相关阶段的司法审判发展、法治化建设,以及国家成立三个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介绍使我们有一个清晰的纵向宏观认知,同时,横向覆盖了互联网行业各头部企业头部产品的相应特点、相关企业发展特色以及司法诉讼情况之间交错发展的历程。因此,在这种详实的数据研究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具有了更加坚实、科学的基础。第二,论点客观中立。报告通过详实数据、科学算法论证了相应论点的客观性、公允性,更加凸现我国司法保护的平等性,保护水平的优质性,以及保护方式的创新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韩波认为,这两份报告价值很高,选用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和互联网诉讼领域的各类数据,通过数据整合、数据对比,展现了我国在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我国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逐步探索了一套完备、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系,在处理互联网纠纷案件中也形成公正、高效的集中化、专业化的审理优势。

法院裁判尺度均衡无特殊保护

不存在持续畸高或畸低胜诉率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逐步提高、诉讼程序不断完善、审判标准日益统一、侵权赔偿标准稳步提升,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知识产权人越来越积极地选择司法渠道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选取了阿里巴巴(含优酷)、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含爱奇艺)、网易、华为、中兴等7家代表性企业进行分析,进一步观察互联网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维权情况和特点。尽管华为、中兴不属于互联网企业的范畴,但考虑其在考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亦将它们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为了观察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成效,《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选取上述主体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杭州、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主诉案件的胜诉率进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认为,两份报告针对互联网审判、知识产权审判等方面,从规则到实务的记载和梳理,有重要意义。这其实是对于互联网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参考和依据。不光是对于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意义重大,对于民事诉讼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两份报告起到主、辅配合,点、面结合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瑛从报告结论的角度谈到三点:一,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具有中立性、权威性;二,报告起到的矫正效果特别好,具有矫正性,报告结论不管是从管辖还是从胜诉率,还有侵权赔偿额、保全措施报告中涉及到的都是矫正视听的结论;三,从信用研究的角度看,这两份报告具有昭示性,所有的结论总结起来一句话,昭示了我们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戴龙认为,两份报告澄清了人们很多偏见。对于互联网司法诉讼、知识产权领域的很多案件,包括涉及到平台经济的很多问题,报告纠正了人们的一个错误认知,这都加强了我们对司法的信任,对司法的信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认为,目前这两份报告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出了互相呼应的结论,通过详实的数据,告诉我们胜诉率可能和在哪里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有利于我们对诉讼状况作出真实的评价。

法院中立地对待各互联网企业

不存在“主客场”和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分析地域差别,《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选取了上述主体在北京地区、杭州地区、深圳地区所有法院的胜诉率,据此分析国内不同地区对于互联网企业的司法裁判是否存在地域差别,同时,基于企业所在地的分布情况来分析,即杭州市(阿里巴巴所在地)、深圳市(华为、中兴、腾讯所在地)、北京市(百度和字节所在地)、广州市(网易所在地)。

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整体来看,各互联网企业、著作权集体组织在北京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率大体持平,且处于80%至100%这一区间内,胜诉率较高。其中,华为、中兴、音集协在北京地区胜诉率为100%。字节跳动、腾讯、百度、网易、华为、音著协、视觉中国在杭州地区胜诉率均为100%。各互联网企业、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深圳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胜诉率同样处于80%至100%这一区间,胜诉率均较高。

《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对10家头部互联网企业之间1753份一审判决文书统计发现,在“阿里与腾讯”之间626件一审诉讼中,阿里巴巴有527次作为为原告,但其中约94.89%的一审判决由深圳市的法院作出;在“阿里与百度”之间306件一审判决中,阿里巴巴皆作为原告且由北京的法院进行审理;而在“腾讯与字节”之间368次诉讼中,腾讯367次为一审原告,其中近99%的一审判决由北京市的法院作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冯刚认为,《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选题定位于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报告具有坚实的数据基础,对于热点问题也进行了深度分析。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行为保全以及侵权赔偿额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项的深入分析,报告既肯定了成绩,又指出进一步改善的方向,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未来发展走向和重点突破节点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

从《互联网行业近年诉讼分析报告》的社会价值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认为,报告里面回应了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报告从立案地点、胜诉率两个层面,回应了所谓地方司法保护主义的问题,以数据来说明了地方保护可能只是大家以为的一个假象。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看来,两份报告非常全面的总结了中国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情况,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报告通过数据分析客观得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司法整体裁判尺度统一、均衡中立的结论,各地法院尊重案件事实、公平公正进行司法裁判,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也纠正了社会上没有依据的理解偏差,报告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澄清,这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编辑: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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