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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单车未来如何更好满足民众出行需求
​专家:发展需符合多元共治格局
发布时间:2020-12-21 15:25 星期一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见习记者  邢国涵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的不断增长,共享出行的方式越来越多。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共享电单车数量已超过100万辆。如果说共享单车解决了人们1至2公里的出行,共享电单车则是解决半径3至5公里的出行。据统计,电动车出行在整个中国出行生态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相较于私人轿车和公共交通的局限性,电动车点到点的优势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出行。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仍不可忽视。一方面,各大平台纷纷涌入共享电单车市场,布局发展的同时,势必会产生新一轮的平台竞争。另一方面,乱停乱放等共享单车的前车之鉴,也使共享电单车如何破局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话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指出,共享电单车的发展需要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共治格局。业内人士也认为,只有多元共治才能确保共享电单车更好满足民众出行需求,更好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企业智能化多手段治乱象

在共享单车时代,企业疯狂投量、单车无序停放是人们一直诟病的问题。滴滴青桔创新业务负责人宋志伟介绍,在共享电单车上,首先企业在投放的数量上有了规范化的管理;其次,企业从硬件和产品角度探索更智能化的管理,更好的匹配骑行需求,规范电单车停放秩序;同时企业会跟各级主管部门建立立体沟通机制,希望借此机制企业能够更好感知到路面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也可以理解和了解企业的运营理念和运营动作。

针对共享行业普遍存在的“潮汐”问题,如何在需求量大增时确保用户出行需求,或者避免没有停放空间。宋志伟提到:“目前,我们所有的调度都是智能化的调度,通过大数据对用户骑行的需求进行预测,同时监测到每个点位目前车辆的数量,通过需求和供给、未来某个时间段的判断做相应的智能调度,也把相应的淤积问题进行前置解决。”

此外,针对无序停放问题,宋志伟介绍,相较于原来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共享电动车停放需要在专门的停放区域。通过北斗定位、GPS定位等定位形式,必须在规划的停车区域上面停放才能落锁、结算。

“现在电单车实现90度停放技术,所谓90度停放是跟路面呈90度垂直摆放状态,如果不是垂直的摆放状态就很难落锁。”宋志伟说。

据了解,90度停放技术目前只能在电单车上实现,对智能化要求比较高,需要每个框的经纬度和车本身停的经纬度情况相匹配。不仅如此,共享电单车还设定在开锁时,会提醒电单车能使用的区域范围,以及所扫单车目前的电量和能行驶的里程,避免用户在使用中出现无法行驶的情况,而增加无序停放的可能。

“从社会管理角度上,共享电单车是更智能的,所有共享电单车一定是定点停放,在停放管理上可以做更加完善。”宋志伟说。

虽然共享电单车在多方面的设计优于共享单车时代,但共享电单车的前景仍不容乐观,近年来因电动车导致的火灾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不少群众对共享电单车的安全性能表示担忧,关于这一问题,宋志伟表示,企业所生产共享电动车必须符合“新国标”要求,同时对智能信号灯、逆行等相应数据进行打通,通过车定位到人,有数据及时记录并进行相应处理。未来共享电单车还将探索“一盔一带”问题,更进一步的确保群众出行安全,改善昔日乱象。

相关政策法规促规范治理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国标”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调整为400W,对于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罚。

顾大松提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但在共享电动车方面,由于车辆并不属于驾驶人,在扣车问题上会出现法律跟新业态之间不适应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顾大松指出,第三方成本业是转给第三方,还是共享单车企业来付,这个问题也存在于现实实践中。

目前,浙江推行“立法引领”的管理模式,当地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长沙市也要求按照政府审定的投放机制,核定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规模总量后实施配额管理。顾大松认为,政府部门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管理能引导行业规范发展,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城市借鉴和学习。

宋志伟认为:“由于这个行业在相对灰度状态,需要更多的政策法规指引。”

地方政府应维护法制统一

今年以来,全国多个地市对共享电单车采取了清退措施,其中广东佛山、中山等多个城市纷纷发布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整治共享电单车,有的城市还要求限期清退。

2017年,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家十部门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发布《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广东省三部门通知”),并要求“落实国家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

广东公益律师廖建勋在深入研究了广东相关政策文件后,于2020年10月下旬向广东省司法厅提起了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如今已收到广东省司法厅的回复函,“经研究,我厅认为……‘落实国家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条款,与国家有关文件表述不尽一致,并已提出审查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进行研究修改”。

廖建勋说出他的理解:“从字面理解,不鼓励发展只是在产业政策方面不予以倾斜,并不代表不能够发展。”

顾大松认为,鼓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在行政法上属于给付行政范畴。在科学定位后,政府应当积极承担电动自行车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区的规划、建设等责任。不鼓励即政府不承担财政支持责任,不鼓励并不等于禁止。

同时,顾大松提到,昆明市2018年7月20日发布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得投放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供市民使用。”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试点开放共享助力车投放。。

顾大松建议,共享电动车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与时俱进,本着以科技手段来规范停放秩序,重视骑行安全及后续保障。地方政府也应因地制宜将共享助力车纳入管理规范中。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