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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直播淫秽表演判处徒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0-07-21 15:10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 春

□ 法制日报通讯员 邱艾嘉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淫秽表演案,被告人金某、李某、刘某因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底,被告人金某、李某伙同刘某建立“西柚”App直播平台,该直播平台招募女主播,采用一对一收费聊天的形式,在平台上多次组织淫秽表演活动。客户注册成为会员后,在平台内充值,购买价值从1元到1888元不等的虚拟礼物,打赏女主播,观看尺度不同的表演。被告人金某、李某、刘某分工协作,共同对女主播进行管理,维护平台运营。

为获取高额利润,被告人金某、李某、刘某允许女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尺度不限”的淫秽表演,并制定规则,鼓励女主播介绍其他女主播、客户到平台表演、消费,约定相应抽成比例。女主播李某英、李某燕、王某某等人在“西柚”直播平台上长期进行淫秽表演,吸引客户在平台上刷礼物获利。至案发,该平台注册女主播200余人、会员97000余人。经鉴定,在该平台提取的5808部视频中有970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李某、刘某组织女主播在网络上多次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瞄准了网络直播来钱快的“商机”,通过网络色情直播的方式非法牟利,社会影响恶劣。近日,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最高人民法院等8部门启动了为期半年的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行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民法院将对一切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惩。广大网民要正确使用网络平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