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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大讲坛剖析十大互联网案例
网络平台自治创新探索获认可
发布时间:2019-06-18 10:08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婧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剖析的十大互联网案例中,记者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已在努力通过技术治理、市场约束机制等手段对平台自身进行治理;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中相关案件时,也在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保障和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并主动赔付消费者的案例为例,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的商家与拼多多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按涉假商品历史销售额的十倍承担责任,平台有权自商家账户扣款赔付消费者。但在商家经营过程中,拼多多抽检商家货物时发现其售假货,随即以协议规定处理。商家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约自商家店铺扣款并赔付给消费者于法不悖,该“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治理措施,是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售假商家,维护平台管理秩序设定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与传统意义上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金有所区别,对平台约定的赔付标准可不予调整,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中涉及平台创设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模式存在区别,系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消费者保护模式的创新探索。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和重要板块。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案例大讲坛”上指出,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不断创新,因此,相对于法律的滞后性,必须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治管理,发挥网络空间规范作为软法对社会管理和法律规制的必要补充。

“案例大讲坛”剖析的十大互联网案例还包含打击电商平台虚假交易诈骗案、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案、侵犯平台名誉案、虚构网约车行程消费欺诈案等。“案例大讲坛”参加人员认为,本次“案例大讲坛”的案例选取具有典型性,这些裁判规则既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又因应了互联网平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倡了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又较好地平衡了各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优秀的司法裁判。

胡云腾指出,此次研讨的典型案例中,第一类是电商平台协议中创立的消费者赔付金条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不诚信商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很好地平衡了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对于维护各方的权利平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尊重并发挥互联网企业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自我管理的理念和规则,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类是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诈骗、打击网络黑灰产案件,这对于维护平台交易秩序、打击此类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犯罪行为意义重大。

第三类是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婧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讲坛”剖析的十大互联网案例中,记者发现,部分网络平台企业已在努力通过技术治理、市场约束机制等手段对平台自身进行治理;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中相关案件时,也在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经营行为,保障和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并主动赔付消费者的案例为例,入驻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自主经营的商家与拼多多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商家售假需按涉假商品历史销售额的十倍承担责任,平台有权自商家账户扣款赔付消费者。但在商家经营过程中,拼多多抽检商家货物时发现其售假货,随即以协议规定处理。商家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台协议合法有效,商品抽检鉴定过程合法有据,商家利用平台售假构成违约,平台按约自商家店铺扣款并赔付给消费者于法不悖,该“消费者赔付金”属于平台治理措施,是平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处理售假商家,维护平台管理秩序设定的一种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与传统意义上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金有所区别,对平台约定的赔付标准可不予调整,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案中涉及平台创设的“消费者赔付金”制度与传统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模式存在区别,系对网络环境下的新型消费者保护模式的创新探索。


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引擎和重要板块。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在“案例大讲坛”上指出,互联网的优势在于不断创新,因此,相对于法律的滞后性,必须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治管理,发挥网络空间规范作为软法对社会管理和法律规制的必要补充。


“案例大讲坛”剖析的十大互联网案例还包含打击电商平台虚假交易诈骗案、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案、侵犯平台名誉案、虚构网约车行程消费欺诈案等。“案例大讲坛”参加人员认为,本次“案例大讲坛”的案例选取具有典型性,这些裁判规则既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又因应了互联网平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有效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提倡了诚信经营的基本理念,又较好地平衡了各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是优秀的司法裁判。


胡云腾指出,此次研讨的典型案例中,第一类是电商平台协议中创立的消费者赔付金条款,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约束不诚信商家、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很好地平衡了互联网企业、商家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和权利,对于维护各方的权利平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尊重并发挥互联网企业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这种自我管理的理念和规则,对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类是惩治网络虚假交易诈骗、打击网络黑灰产案件,这对于维护平台交易秩序、打击此类跨行业跨部门的集团犯罪行为意义重大。


第三类是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李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