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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妆品标签 保障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2022-07-29 16:10:14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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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有关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并依据我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逐一进行解答。

问: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问: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问: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来源:国家药监局网站,标题为编者所加)

延伸阅读

警惕化妆品商标中的“套路”

□ 山水

在化妆品市场中,部分商家在商标使用方面常有以下几种“套路”,消费者应注意辨别防范。

第一种情形:直接冒用他人商标。这是法规明令禁止的。一些非法生产窝点通过仿制其他知名品牌的包装、标签,直接使用他人商标,通过低价引诱消费者购买。为了防止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的线上或线下商家购买产品,并索取发票或者销售凭证。

第二种情形:使用与知名品牌类似或者相近的商标,这些商标与知名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然而,这些商标与知名商标之间存在差异,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消费者可通过查询产品官网或拨打企业的联系电话,弄清区别以防混淆。

第三种情形: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与第一种情形中完全假冒他人产品相比,此种情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些商家没有采用与被侵权方一模一样的包装、标签,而是独立设计了另外的包装、标签,又在自身产品包装上加印了其他企业的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拥有商标方背书,从而增加产品信任度。近年来,部分化妆品厂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与医药企业相关的商标信息,以暗示产品效果明显,这其中也存在恶意使用他人商标的情况。

第四种情形:产品上除了标注生产企业的商标外,还额外标注其他企业的商标,使消费者不能分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该情形与第三种情形的区别在于,第三种情形中被侵权方是不知情的,而第四种情形却是生产企业和商标方共同合作的结果。

化妆品行业普遍采用委托生产模式。以往,由于委托生产化妆品的主体责任方不明确,产品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委托双方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时常出现,消费者难以维权。为了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是自然人。《条例》明确,无论是自行生产还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都是产品的主体责任方。

理论上来讲,化妆品商标应是代表注册人、备案人的商标。实际中,有一些不符合注册人、备案人条件,没有取得注册人、备案人资格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并直接让受托生产企业作为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事项,而其只负责产品销售。对于这种经营模式,法规并未禁止。然而,有些企业并不甘心只做经销商,还想在产品标签中体现自己的商标名,使得产品上除了标注产品名称以外,还标注了其他商标。这种行为属于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直接标注商标信息以外,有些企业还会采用其他方式“碰瓷”知名企业,如标注“某某(知名)企业荣誉出品”“某某(知名)企业监制”等。这些标注内容会使消费者以为这些知名企业也参与了产品生产,也属于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五种情形:虽然产品上标注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合法持有的商标,但产品的名称并未包含商标名。这也是很多化妆品企业常常忽略的一个问题。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有些企业为了增强宣传效果,选择在产品上标注图案(LOGO)的方式凸显商标,或将商标名从产品名称中独立出来,使用醒目的字体单独标注体现商标的文字。事实上,这种在产品名称之外的标签区域标注其他表示商标的文字或图案(LOGO)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法规规定。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