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沈阳燃料集团实业总公司北市日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83627F):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庆库与被告董永良、第三人沈阳燃料集团实业总公司北市日杂商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辽0102民初18903号],因对你公司送达不能,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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