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德敬:本院受理(2026)辽0112民初16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李德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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