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春海: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伊秀颖对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城小区15号楼1单元1801室、房屋产籍号为360-475-1/4-15-011801、建筑面积122.29平方米房屋的执行措施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黑10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止对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城小区15号楼1单元1801室(产籍号360-475-1/4-15-011801)房屋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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