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0102执异321号新疆家沁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俊:本院执行新疆万世融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家沁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万世融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一、变更谢世万、王平为(2019)新0102执133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二、原申请执行人新疆万世融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新0102民初8235号民事调解书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由谢世万、王平继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新0102执异32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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