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于振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字号,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区域内流动 新L520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502MAE9FM4K1E):邱豪哲于2026年8月4日就其父亲邱春进(受伤害职工)所受伤害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6年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决定书文号:新工伤认字:65050220260027802)。因向你(单位)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就邱春进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举证的,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联系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联系电话:0902-2265845。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公告刊登在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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