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初晓蕾:本院在执行(2018)辽0211民初963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隆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其异议请求为:追加初晓蕾为(2018)辽0211民初9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瓦房店隆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211执异3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为:追加初晓蕾为(2018)辽0211民初9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微信分享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