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宁0104民初20257号
甘立生:
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川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66102.08元、利息37434.68元、分期利息5963.08元、违约金13956.37元(暂计算至2025年12月13日),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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