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1803民初3993号
田集祥:本院受理原告梁天房诉被告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田集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803民初3993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02965.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5年6月18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6年6月23日为1905.2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担保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