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宪璋、谢术眉、叶彩娥、海安森然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飞武与被告谢宪璋、谢术眉、叶彩娥及第三人海安森然家具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苏0685民初34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谢宪璋在未出资510万元范围内,第三人对原告所负的债务61444.4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谢术眉在未出资490万元范围内,第三人对原告所负的债务61444.4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叶彩娥在未出资490万元范围内,第三人对原告所负的债务61444.41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由审判员陆兴逢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