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王浪、宁夏博仕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昊与被告刘华、王浪、王岗及第三人宁夏博仕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宁0104执异310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刘华、王浪、王岗为(2025)宁0104执88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各自未缴纳出资1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宁夏博仕制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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