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宁:
本院受理原告金立炳与你及第三人马凤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5000元,并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6年5月3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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