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宁0104民初8448号

深圳市金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晓轩、陈凤兰诉深圳市金广夏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2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6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利息以2450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1991年8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6年2月28日为508954.84元);2.请求判令被告1对被告2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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