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军:本院受理(2026)辽0124民初2149号原告辽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行诉被告陈福军、彭淑琴、王军、郑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陈福军、彭淑琴偿还我行贷款:本金:690700元,利息163357.75元,合计854057.75元(此利息计算至2026年4月22日)及2026年4月23日起至贷款给付完毕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年利率6.4%,逾期利息及罚息按贷款年利率6.4%加收30%计算;二、要求被告王军、郑金侠承担连带偿还保证责任;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秀水河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法库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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