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连启泰聚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旭、顾核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启泰聚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弛、张旭、顾核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大连启泰聚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7847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张弛、张旭、顾核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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