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扬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震诉被告泰盈(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高台子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彰武县扬程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震诉被告泰盈(辽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高台子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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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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