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张文霞:本院受理原告黄晓杰诉被告大连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颖、张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连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颖就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26号1单元24层2号房屋所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颖与被告张文霞就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26号1单元24层2号房屋所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大连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坐落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2区26号1单元24层2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四、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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