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辽0211民初1537号

冯涛:原告于洁与被告冯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委托款项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2010.4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26年9月24日,13时00分,在本院第1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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