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艳梅:本院受理原告周启明诉被告郭艳梅、汤红强、安德屹(成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渝0113民初22673号,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1、判令解除原告与原案涉公司重庆渝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以租代售合同》;2、判令被告郭艳梅、汤红强、安德屹(成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已付车辆首付款71000元以及月供31680元,合计102680元;3、判令被告郭艳梅、汤红强、安德屹(成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10268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为标准,向原告支付款项占用期间的资金损失;4、被告杨勇对本案债务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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