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18689号,习宜朋: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宁晓涛、第三人习宜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第三人习宜朋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2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902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26日上次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年利率3.45%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如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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