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应敏、杨松:本院受理(2026)渝0118民初13017号杨生远与林应敏、杨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举证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转普民事裁定书。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总标的167805.19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管、扣件、顶托、套筒租金、维护费、上下车费、钢丝绳、螺丝、袋子等57974.69元,违约金17392元,合计75366.69元;并以57974.69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钢管3976.1米、扣件4976套、套筒144套、顶托465套,若不能返还,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原告折价赔偿款(折价赔偿款计算标准:钢管15元/米、扣件5元/套、顶托13元/套,套筒13元/套),截止2026年7月10日,并支付从2026年7月1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之日的租金(租金计算标准:钢管3976.1米,0.01元/米/天;扣件4976套,0.01元/套/天;套筒144套,0.02元/套/天;顶托465套,0.02元/套/天)。(赔偿费92438.5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0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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