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清远市东磊建材有限公司、谢李明:本院受理(2026)粤1802民初7752号原告黄剑天与被告清远市东磊建材有限公司、谢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1802民初1008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61193.45元及利息(以861193.45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LPR加计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6年5月6日,利息为13175.69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款项合计874369.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2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源潭法庭第二审判庭/中/非刑事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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