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连营、徐德阵:本院在执行(2023)新2828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硕县兴隆石材工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和硕县人民法院准时开听证会,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查并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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