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5民初4878号,黄成(户籍地:重庆市忠县新立镇双柏村9组120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生贵诉被告黄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醒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材料。原告张生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务费2928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从起诉之日起,以2928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和答辩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8月7日上午9时10分在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长寿湖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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