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徐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9940.14元、利息6845.93元、分期利息5.86元、违约金633.26元,以上暂合计107425.19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5年9月8日,此后利息及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方式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或涉港澳台为满60日)。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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