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粤1402民初1611号林泽媛:本院受理原告熊加友与被告林泽媛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电话、邮寄、上门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9496.11元(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1月30日);以上1-2项暂合计为189496.1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并定于2026年7月28日9点在本院4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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