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轲举: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轲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张轲举: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张轲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溪市明山区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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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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