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弘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355.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实际代偿之日至该代偿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下载PDF